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名下僅遺有土地一筆及日常生活代步用國產汽車一部,遺產總價值在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以下,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據實申報。
▲提醒注意 遺產總額雖未超過免稅額,仍要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遺產總額雖未超過免稅額1,200萬元,仍應備齊申報書及財產相關資料,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或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在家利用網路完成遺產稅申報作業。俟經國稅局審查後,才能以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辦理後續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等事宜。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請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免出門,亦不受國稅局上班時間限制,即可輕鬆完成申報,並且別忘了在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寄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房地稅務 土地區段徵收或重劃,可享地價稅減免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作為住家、工廠使用,或營業使用等等,就没有免稅之適用,重劃地區內土地,於重劃期間雖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然可享受減半徵收2年。
稅捐處提醒納稅人,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享受減半徵收2年規定,不會因為土地移轉而消失,因為減半徵收2年規定係以重劃土地為對象,而不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所以土地重劃完成後2年內移轉,新所有權人還是有延續適用減半徵收地價稅,此適用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影響。【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雖可按法定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但如該筆遺產稅未全額繳清,各繼承人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往生後應繳納遺產稅300萬元,繼承人甲君與另2名繼承人乙君及丙君間產生嫌隙,縱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稅款100萬元,該分單外之其餘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日仍未繳納,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雖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應納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影響繼承人之整體權益。【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將自2月起,展開每年例行性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高雄市 全面展開房屋稅籍清查作業
該處說明,2018年將針對下列重點加強清理:1.房屋使用情形、2.減、免稅房屋、3.房屋評定現值、4.房屋稅適用稅率、5.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工作,清查期間將派員實地勘查,清查人員均會配帶識別證以資辨識,並說明執行作業內容,請納稅義務人配合及協助,如造成不便,請民眾見諒。
該處指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常見的屋前、屋後、頂樓增建及自行建造未取得合法執照之違章建築,都應設立稅籍課徵房屋稅。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等情形,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以免被查獲要補稅及裁處罰鍰。此外,如經查獲課稅情形與實際情形不符,應予改課或補徵者,該處會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倘對核定事項有異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誤將承包之工程款是否已收取,作為判斷其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標準,導致實際工程已完工,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完工工程仍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工程如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查核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轄區內某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15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尚未收取工程款,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已完工驗收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故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為104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入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因應花蓮0206震災,內政部表示2017年5月10日已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加速進行建築物耐震安檢及重建作業。目前包括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8個縣市已開放受理民眾申請重建計畫,內政部也將專案協助花蓮縣開放受理作業,2018年目標全台推動500件重建計畫。
▲因應花蓮0206震災 內政部:危老屋加速重建 2018年目標500件
內政部表示,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了解轄內住宅類建築物之耐震能力,已於2017年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主動協助辦理大樓建照快篩作業」,就1999年12月31日前興建,一定樓層高度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既有住宅,作為篩選對象,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其建、使照圖說比對,2017年共補助約9,300件,經清查後如有安全上疑慮,將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通知並輔導所有權人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進一步確認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內政部強調,為全面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政策,2018年目標推動500件重建計畫,預計至少可協助約1萬戶家園重建,並編列約2.1億元投入補助民眾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重建計畫擬定等費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件6,000至8,000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件最高可補助40萬元,以及重建計畫之擬定每件補助5萬5,000元。 此外,為協助民眾進行重建工程,內政部將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提撥專款作為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解決原住戶籌措重建工程資金不足問題及提高金融機構承貸意願。
另為全力協助各縣市推動危老屋重建,內政部將協同各地方政府,成立重建輔導團深入社區提供住戶關於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法令、工程技術諮詢及融資管道等服務,以協助整合及提送重建計畫,加速重建作業。
內政部指出,對於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重建之社區,因涉及不同意戶之處理、公權力行使、拆遷機制精進及民眾權益保障等議題,可改採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由政府應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只要取得過半所有權人的同意,即可啟動都更程序,並得簡化相關程序,來加速推動重建工作。 內政部呼籲,對自有建築安全有疑慮的民眾,可先洽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如符合重建資格請儘快提出申請重建。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到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專區」查閱下載相關資料(網址:http://twur.cpami.gov.tw/urquery/urquery_about.aspx?MP=1&ABOUTID=12);也可電洽內政部1996全國服務熱線、或各地方政府1999服務熱線洽詢。【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張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所有桃園市桃園區土地,本人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未獲核准,究竟是何原因?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須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查張先生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201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018年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於9月26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哦!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